办理地点及时间

办理地点:户籍所在村(居)委会

申请条件

1、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2、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

3、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居住证)、低保证、五保供养证、孤老(孤儿)证明及身份证;家庭基本情况、困难原因证明;家庭收入证明;突发事件现场证明(照片)或佐证材料;银行卡;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救助对象申请救助范围的不同,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消防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办(管理处)、社区(村)出具的火灾事故损失报告,以及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2.家庭成员交通事故、溺水等人身意外伤害,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意外伤害结果报告,已得到的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资金有效凭证,个人负担费用的有效凭证,以及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3.因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申请临时救助的,应提供: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已得到的各种医疗保险、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报销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的有效凭证,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有效凭证,镇人民政府、街办(管理处)提供的住院认定(证明)照片,以及区民政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

申请流程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所需要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进行上户调查,对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到达现场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区民政局审批;

2、区民政局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后,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实施临时救助;

3、区民政局、乡镇(街道)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实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紧急、特殊情况除外),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中国银行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在紧急、特殊情况下,不宜采取社会化发放的资金,除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要求外,需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人员2人,乡镇(街道)分管社会救助的领导签字,方可实行现金支付;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还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方式予以救助,区民政局储备适当的棉被、衣物等救助物资,以备辖区临时救助对象应急之需。

其它

1、临时救助以1000元为救助资金。同一事由一年内只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2、居住在我辖区的居民因火灾、交通事故、溺水等意外事件,或因患有重大疾病自负费用超过100000元,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过渡型生活救助。

3、住院费用支出。持有我区户籍的居民因患重大疾病或火灾、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住院的,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低保家庭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达15000元以上,按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40%给予一次性救助;其他困难家庭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自负医疗费用达30000元以上,且家庭可动财产(银行存款、债权债券、现金等)不足以支付自负医疗费用的,按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救助,以上救助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0元。

4、医疗综合费用支出。持有我区户籍的低保家庭因患重大疾病或火灾、交通事故造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而产生的门诊、住院等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各类自负医疗费用达5000元以上,按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救助;持有我区户籍的其他困难家庭因患白血病、血友病、脑瘫、尿毒症而产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资金后,各类自负医疗费用达10000元以上,且家庭可动财产(银行存款、债权债券、现金等)仍不足以支付自负医疗费用的,按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以上救助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5、持有我区户籍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指统计部门统计的居民家庭生活必需品消费项目支出,包括:食品、衣着、交通费、电讯费、医疗药品费、因病住院需护理所产生的费用、丧葬费、教育费、水电气费、房租、物业费)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阶段性实际基本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按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解困期限(解困期限以3个月计算)=救助金额”的公式计算救助金额,计算结果超过生活必需支出的,按照必需支出给予一次性解困救助;计算结果未超过生活必需支出的,按实际计算结果给予一次性解困型生活救助,但最高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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